武汉市房屋鉴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2015-04-07 07:05   1221次浏览

各区房地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管办、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市房屋鉴定站

为规范房屋鉴定工作,加强对我市房屋鉴定单位的管理,现将《武汉市房屋鉴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房屋鉴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条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鉴定市场,加强对房屋鉴定单位的管理,根据《武汉市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全市房屋鉴定单位资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鉴定单位的资质审核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房屋鉴定的单位,必须取得市房地局核发的《武汉市房屋鉴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四条 申请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屋鉴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自有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四)市房地产局、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房地产局所属房屋鉴定单位鉴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备工民建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其余行政区房地产局所属房屋鉴定单位鉴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备工民建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五)必要的房屋鉴定仪器设备。

第五条 房屋鉴定单位应在取得法人资格后10日内,向市房地局申领《资质证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编委关于成立房屋鉴定单位的批文;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房屋鉴定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房屋鉴定培训结业证》、以及身份证的复印件。

第六条 经审验合格的房屋鉴定单位,由市房地局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房屋鉴定单位应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屋鉴定工作。

第八条 市房地局对全市房屋鉴定单位的资质实行定期审验。经审验不合格的,收回《资质证书》;超过《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第九条 未取得房屋鉴定资质从事房屋鉴定的,由市房地局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鉴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局注销其鉴定资质,收回《资质证书》:

(一)申领《资质证书》时,隐螨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不接受资质审验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责任事故或给国家和他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屋鉴定的;

(五)涂改、租借、转让《资质证书》的;(来自:)

(六)不及时将《房屋鉴定书》报送房屋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十一条 房屋鉴定单位未取得鉴定资质或鉴定资质被注销的地区,其鉴定工作暂由市房地局指定房屋鉴定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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