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的卫生规定,

2015-04-16 14:06   1457次浏览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1981年1月1日实施)内容如下:

条:为贯彻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对接触食品的塑料食具、容器、包装材料的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直接接触食品的各种塑料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包装材料,及其所使用的合成树脂助剂和添加剂。

第三条:合成树脂及加工塑料制品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收购、销售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所属基层单位的产品质量,应加强检查督促,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抽验,并按手续无偿抽取检验所需要的样品。

第四条:聚氯乙烯树脂、酚醛树脂不得用于制作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等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

第五条:凡生产塑料食具。容器、包装材料所使用的助剂,着色等添加剂应选择或低毒品种,并尽量少加或不加着色剂,必须加入时应以不脱色为准。

第六条:凡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不得使用社会上的回收塑料,利用回收塑料制成的产品,必须在明显处印上“非食品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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