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局将向这些格式条款“挥刀”
2015-04-17 15:32 255次浏览“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在签订旅游合同中,这样的合同格式条款您一定不会陌生,可您知道吗?这些条款其实都存在问题!16日,记者从吉林省工商局了解到,从即日起,该局将开展对旅游等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
焦点1
旅游者中途解除合同
团费不应“一律不退”
格式条款: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吉林省工商局解读: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焦点2
飞机故障产生额外费用应分摊
格式条款: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
吉林省工商局解读:在旅行中出现这些问题,产生的额外费用应该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担。这一条款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也就扩大了旅游经营者的免责事由范围,加重了旅游者的负担,有违公平原则。对于战争、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可抗力事件,《旅游法》第67条规定,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焦点3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财产损失应赔偿
格式条款: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吉林省工商局解读: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提示、救助义务的,也应对旅游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公共交通原因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负有协助索赔的义务。
焦点4
地接社擅自改变行程游客可要求赔偿
格式条款:地接社在与全体游客沟通确认后有权调整行程,由此而产生的行程之外费用由游客自理,组团社只负责退还行程中未发生之费用,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吉林省工商局解读:根据《民法通则》,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旅游者与地接社协商一致、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应退还旅游者。
同时,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责任,根据《旅游法》,归因于地接社的,旅游者既可要求地接社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向地接社追偿。
焦点5
旅游开始前旅客享有任意转让权
格式条款:合同一经签订且付全款,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即为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如出现单男单女,旅行社尽量安排该游客与其他同性别团友拼房;如不愿拼房或未能拼房,请补齐房差以享用单人房间。
吉林省工商局解读:根据《消法》、《旅游法》规定,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旅客享有旅游合同的任意转让权,旅游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旅游法》也赋予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组团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即尚未购买的票不再购买,已经购买的票在扣除退票费后退还给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