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说明书有猫腻 天津曲阜工商联手查

2015-05-04 15:20   1100次浏览

电动车说明书有猫腻 天津曲阜工商联手查近日,山东省曲阜市工商局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局移送案件证据材料,对山东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电动车使用说明书上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行为做出了责令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4年11月2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局收到消费者举报,称山东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制的某品牌的一款规格型号为7DR—23Z电动车,在天津某大五金超市进行销售,该电动车存在质量和虚假宣传问题。要求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局调查处理。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局调查中发现,该品牌电动车系山东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天津某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而天津某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2月被山东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孙某收购全部股权,两公司除存有委托与生产经营关系外,还存有一定股权和隶属关系,故将有关证据材料于2015年2月9日移送到行为人所在地山东曲阜市工商局进行处理。

曲阜市工商局受理此案后,通过审查有关移送证据并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查明当事人山东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电动车使用说明书中含有“2011年2月,某品牌车业天津分公司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总投资1.2亿元人民币,下设车架厂、烤漆厂、电机厂、电池PACK厂和成车组装厂等五家工厂,具有年产锂电池300万组,电动车150万辆的能力”的广告宣传。说曲阜市工商局明书还标注16寸“整车质量≤30kg”。调查事实证明说明书中所称“某天津分公司并未在天津工商局登记注册,而天津某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其下设工厂、经营规模同样具有夸大虚假成分,标注16寸“整车质量≤30kg”的技术指标经法定检验报告证实为16寸“整车质量≤40kg”。

山东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电动车使用说明书中,关于企业和产品的广告宣传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曲阜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曲阜市工商局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对当事人山东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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