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毒贩卖毒品拒不承认 男子“零口供”获刑
2015-06-15 15:23 34次浏览从字面上看,“非法持有毒品”和“贩卖毒品”仅有几字之差,但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却至关重要。日前,新乡市卫滨区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毒品犯罪案件时,从证据入手,在被告拒不认罪的情况下,落实证据,依法改变了对案件的定性,并根据犯罪情节提出量刑建议,终被法院采纳。
任某无正当职业,自2006年开始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曾分别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入狱服刑多次。2014年12月12日,任某在新乡市卫滨区汽车西站接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从其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91.814克和一部双卡双待手机,并从其背包中发现了分装毒品的包装袋。
在侦查环节,任某拒不认罪,自称是一个叫“老毕”的人让其去汽车站取衣服,他不知道衣服中藏有毒品。今年1月20日,公安机关以任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卫滨区检察院的承办人李金玲在认真审查该案的所有证据后,发现该案可能不只是“非法持有毒品”这么简单,任某极有可能是贩卖毒品。
于是,李金玲从证据入手,进一步展开调查,通过公安机关调取了抓获任某时其随身携带的双卡双待手机的通话记录,并通过询问其女朋友刘某,证实了两个手机号码都是任某平时所用。另外,调查到某客车售票员曾为任某从平顶山至新乡捎过两三次东西,接货人的手机号码就是任某被捕时随身携带的。
经过研究通话记录单,李金玲发现,自2014年11月11日至12月12日被抓获当天,任某的两个电话号码共有5天与平顶山的送货人进行了频繁通话,多集中在凌晨一两点钟。2014年12月12日17时30分左右,任某又一次与客车售票员电话联系。由此,可以充分证实任某与平顶山的送货人是直接联系的,其辩解的“老毕”让他去车站取衣服的理由不成立。结合从其身上搜出的毒品分装袋,以及其他证人证实的曾找任某买过毒品,充分证明了任某从平顶山购买毒品就是为了贩毒。
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今年2月4日,卫滨区检察院以被告人任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万元。任某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