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照后证改革事中事后监管
2016-04-13 09:46 51次浏览日前,河北省政府印发《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提出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厘清市场监管职责、完善协同监管机制等改革举措,进一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意见指出,河北省工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录以外的,一律不作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外,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意见要求,实行“双告知”制度。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时,根据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意见要求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公示机制,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建立监管风险监测研判机制,明确2016年年底前,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意见要求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引导市场主体自治,推进行业自律。全省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市场监管与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大力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监管领域中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
意见明确,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登记注册信息统一推送到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应用共享平台上,由省级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查询、认领,并通过各自业务系统分派到相应的审批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