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合同订好又变卦
2016-04-15 10:27 51次浏览诱使消费者先交定金
今年春节前夕,家住江苏省东台市的消费者小钟特地赶到盐城市大丰区消费者协会,紧紧握着工作人员的手说:“谢谢你们的大力帮助,帮我追回了1万元购车定金。”
原来,小钟于2014年8月24日来到大丰,在某4S店看中了一辆起亚牌20LLUXAT型K5轿车,听销售员向他介绍说:“现在店里有一个贷款免息的优惠活动,你可以贷5万元,不收其他任何费用,而且还可以帮你做汽车装潢,价格肯定比其他店优惠。”
小钟一听很高兴,自己正在创业初期,急需购买一辆汽车,但手头流动资金又有限,有了这个优惠政策,自己就能买到心仪的汽车了。于是和销售员谈好了价格为15.08万元,签下购车合同,并当场交了1万元购车定金,高高兴兴回东台办理贷款手续。
一周后,小钟来到4S店。他把贷款材料和银行卡交给销售员办理购车手续。然而,他在签字时发现,购车发票上又多出3000多元的贷款利息和2500元的管理费。小钟疑惑不解地问:“当时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上没有这些费用啊,这是怎么回事?”
面对小钟的质疑,销售员解释说:“一年免息活动已结束了,办贷款每家银行都有管理费。”
小钟一下子被说糊涂了,不解地问道:“广告上明明写着贷款日期截至8月31日,我特地赶在活动结束前过来办理购车手续,没有超过规定的时间,为什么还增加贷款利息和管理的费用呢?”
“这个活动现在已结束了,你要么办理贷款,付利息加管理费,要么就全款购车。”销售员不耐烦地说。
因购车定金已交,小钟不想节外生枝,于是决定全款购车。但销售员说:“这辆车15.08万元出售已经亏本了,付全款也要加价的。”
“价格是双方谈好的,愿买愿卖,你们随意加价销售,不讲信用,这辆车我不买了,请把1万元购车定金退给我!”小钟气愤地说。
销售员见小钟态度坚决,为了缓和事态,就委婉地对小钟说:“现在财务人员不在办公室,要不然你先回去,下午财务人员会把1万元购车定金直接退到你银行卡上。”
听销售员答应退回1万元的购车定金,小钟决定先回去等消息。
店方找借口推卸责任
回到东台后,小钟左等右等,不见1万元购车定金到账。他再次来到4S店问缘由。
对小钟要求退还1万元定金的要求,销售员又提出:“现在汽车销售很不景气,1万元定金暂时无法取出来。你还是全款提车,否则定金不退。”
小钟一听,顿时发急:“上次我要全款提车,你们不卖,答应退还定金,至今也没有退,现在又要我全款提车,你们怎么能这样三番五次地欺骗消费者呢?”
面对小钟的质问,销售员干脆置之不理。定金没退成,又白跑了一趟,小钟心里闷闷不乐。
回家后,小钟多次打电话给销售员,要求退还1万元购车定金,但销售员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由于工作忙,加之几经奔波交涉无果,小钟感到很累,追要定金的事就暂时搁浅下来。
消协介入快态度明确
转眼到了2015年3月15日,听朋友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影响大,在这段时间销售商可能退定金。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小钟第四次来到4S店,要求退还购车定金。销售员表示定金在公司账户上不好退,可以全款提车,也可以找朋友买车来抵扣1万元车款。
这一趟来,定金仍然没退成,因急于回去办事,小钟无可奈何,只好又返回东台。
回到东台后,小钟就在论坛上发帖。没过多久,就有一个外地客户与小钟联系要求买这辆轿车,并约好一起来到大丰4S店购车。这时销售员又提出,要办理车险和做装潢,裸车不卖。
面对销售员提出的无理要求,小钟只得忍气吞声把外地客户先送走,再也憋不住心中的愤怒,向大丰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双方的汽车销售合同是在4S店现场协商一致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在汽车销售合同上,双方已约定起亚牌20LLUXAT型K5轿车的成交价为15.08万元,并没有注明其他附加条件。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等规定,4S店在经营过程中,三番五次地违约,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义务,而且在消费者提车时擅自增加不合理的费用,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
调查清楚1万元定金的来龙去脉后,工作人员针对销售商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法律法规教育,责令限期退还消费者的购车定金,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在工作人员的教育下,销售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尽快退还消费者的1万元购车定金。
今年春节前夕,1万元定金终于退到小钟的银行卡上。望着一年多来多次维权追回的购车定金,小钟感慨万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