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关系羞要发票之后

2016-04-28 12:27   46次浏览

因为购买时碍于熟人情面没有索要发票,致使熟人的承诺失效时维权困难。近日,江苏省沛县河口镇的消费者李先生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糟心事。

2015年5月,李先生在当地某品牌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当时商家没有主动开具发票和收款收据,而是承诺“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出了问题尽管来找我”。由于是熟人,碍于情面,李先生也没有坚持。

2016年3月,李先现电动车的充电器坏了,于是找商家更换。李先生认为,该电动车没有过保修期,而且又是熟人,问题应该很好解决。没想到,熟人商家却不认账了。商家让李先生提供购买电动车的票据和发票,如果不能提供,就按照充电器的出厂日期“2014年”来计算。这样一来,充电器就已经过了一年的保修期,不能免费更换和维修了。李先生吃了个哑巴亏,无奈之下,来到沛县消费者协会敬安分会,请求消协帮助维权。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展开调查。经多方了解、查证,该电动车确实是李先生在2015年5月份购买的,电动车的充电器尚在一年保修期内。根据《产品质量法》《消法》和国家有关产品的“三包”规定,李先生可以更换一个新的充电器。

由于李先生当时购买时没有索要购货票据和发票,熟人商家拒不承认,所以给维权带来一定难度。《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过消协人员的耐心调解,商家同意按照当时的承诺,免费为李先生更换充电器。

维权结束后,李先生感慨地说:“在纠纷面前,真凭实据可比熟人情面有效多了!”工作人员也提醒像李先生这样的消费者,发票是维权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生纠纷,没有发票,维权很困难。因此购买商品或其他消费时,一定要索要发票,如无法提供发票,也要让对方开具完整的收款收据留作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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