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裹丢失只赔运费?

2016-04-28 12:29   48次浏览

近年来,网上购物带动了快递业务的发展,快递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由于快递物品丢失、损坏带来的消费纠纷时有发生。然而有些快递公司常通过混淆“邮件快递”与“货物快递”概念的方式,来达到免除自身责任的目的。

3月12日,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的消费者骆女士花2000元买了一个k480多功能蓝牙键盘,花20元托运费通过该市一家快递公司托运给在湖北武汉读大二的女儿。谁知过了两个星期,女儿仍未收到键盘。经多次查询,快递公司承认由于工作失误,托运的键盘丢失,并答应赔偿骆女士的损失。骆女士认为应当得到全额赔偿,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声称只能赔偿60元,因为消费者在托运单上面签字认可的是未保价物品,理赔金额为资费的3倍。

“2000元的键盘,丢失只赔60元,这太离谱了!”骆女士郁闷地说。几经协商,快递公司同意增加赔偿100元,骆女士仍认为不合理,于是到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在工商执法人员调查时,快递公司承认包裹遗失确系公司内部管理的问题。对于赔偿额,快递公司负责人拿出了其公司制定的快递运输条款给执法人员看,其中的保价条款规定,责任期间内,公司对所承运快件的丢失、损坏或延误,其责任限额按托运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该负责人还称,他们设置保价条款的依据为《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即“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由于骆女士在托运包裹时没有保价,而且签了字,表示其接受约定条款,公司只能按照《邮政法》相关规定,赔偿骆女士邮费的3倍。

工商执法人员认为,快递公司不属于《邮政法》所述的邮政企业,《邮政法》此项规定只适用于国家邮政提供的邮政服务。骆女士的物品丢失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在物件丢失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按照《合同法》有关格式合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赔偿。因此,快递公司的免责理由不合理,不适用《邮政法》关于赔偿限额的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关于“货物的损毁、丢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快递公司应按照市场价格赔偿程骆女士的损失。

经工商执法人员向快速公司阐述《邮政法》《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终,该快递公司同意向骆女士赔偿损失1900元,骆女士表示满意。

“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看似合法合理,但其实暗藏了陷阱。”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杨赞同工商执法人员对此投诉的处理。他指出,在日常受理的快递投诉中,货物丢了只赔运费的情况屡见不鲜,快递公司往往振振有词,实际上是通过混淆“邮件快递”与“货物快递”的概念,达到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己责任的目的。一是快递公司所谓的“快递”实际上属于“货物快递”,也就是货物物流运输,这跟邮政的快递不是一回事,因此不能适用《邮政法》的相关规定;二是从快递服务合同看,快递服务合同实际上类似于货物运输合同,所谓的“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单方面减轻了快递公司的责任,限制了寄件人的权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对寄件人不公平的问题。

工商执法人员同时指出,很多消费者并不了解快递物品还有保价一说。另外,在快递详情单上,寄件人很少仔细看合同条款,容易匆忙签字,也导致一些消费者快递货物丢失后索赔难。另外,有些人觉得不值得花钱去保价,可一旦出现纠纷,快递物品的价值就很难明确,这也成为无保价物品丢失后索赔的难点。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填写寄货单时,寄运货物的种类、数量、名称、价值一定要填写清楚,贵重物品与其他物品尽量做到分开快递,单独填单;在托运贵重物品时,尽管不一定可靠,但还是有必要选择保价,只有经过保价后才有可能获得等价赔偿,至少可以追回大部分的损失。如果发现快递公司单方面拟定对消费者不利的格式条款,要及时指出并尽可能修正,避免物品受损后追偿困难。

武汉店铺名称1   徐先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