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棒机质量有问题消协调解

2016-04-28 13:52   42次浏览

投诉:

2015年3月1日,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南辛营村民杨女士在某五金门市花费330元购买家用小型打棒机一台。试机时,杨女士用几根玉米试机,该机器能够正常运转,玉米也能够正常脱粒。可交验当天,杨女士在回家使用过程中,就发现该打棒机不能正常运行。后来,在批量进行玉米脱粒过程中,由于机器负荷增大,打棒机两个连接轮与连接轴之间在电机的带动下出现松动分离,致使电机动力不能有效地传输到脱粒室转子上,转子无法高速运转。

3月2日,杨女士找到商家要求解决问题。3月3日,商家称打棒机已经维修好了。杨女士取货时发现,商家所谓的修理只是简单地将连接轮与连接轴焊在了一起。这样,如果继续使用仍可能出现焊点断裂、机器不能正常运转的故障,故要求退货。在遭到商家拒绝后,杨女士投诉到丰宁县消协。

调查:

接到此投诉,丰宁县消协随即展开调查。经查,杨女士所述属实。商家认为,自己已经尽了售后维修义务并且该机器已经能够正常使用,而消费者还要求退货,这不能接受。丰宁县消协实地对该打棒机进行勘察,发现该打棒机连接轮同向高速带动连接轴转动过程中,两固件的确会出现松动甚至存在连接轮被甩出的可能,而不是二者锁紧,此机器在设计上存在瑕疵。丰宁县消协认为,虽然机器已经修好,但仍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隐患。

分析: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消费投诉案例。因为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明确要求退货,而商家又履行了修理义务,由此又产生了消费纠纷。

按照《消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因设计环节造成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虽然机器已经维修,但在根本上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故经营者应无条件给予退货。根据该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之规定,杨女士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合格的商品。

依据《消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本案例中,如果双方对打棒机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出现争议,举证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如果经营者无法证明此打棒机质量良好,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同时,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过程中,一定要提出自己明确、具体的要求,以免今后产生其他不必要的纠纷。在实际维权工作中,由于消费者不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有时提出的主张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时,消费者协会应主动帮助消费者明确权利,以体现为消费者所想、主动维权的工作态度。

处理:

丰宁县消协依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关于“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之规定,进行了耐心调解。终,商家为消费者杨女士退货,一次性退还货款330元。

武汉店铺名称1   徐先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