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部署事中事后监管
2016-05-11 09:17 39次浏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对贯彻落实《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进行部署。
《实施意见》指出,要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推行工商登记“双告知”,依法公开后置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严格执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依法规范共同查处机制。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完善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市场监管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建立市场监管风险定期会商预警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构建多元参与的市场监管社会共治格局,发挥市场专业化组织监督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事中事后监管绩效评估制度。
《实施意见》指出,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浙江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将企业信息公示与企业信用监管结合起来,依据信用分类、风险等级、监管职能,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实施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监管措施;对轻微违法失信的企业,通过公开失信记录、督促整改等措施加强监管;对有违法违规等典型失信行为的企业,采用公开违法记录、重点抽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限制等措施加强监管;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适用重点检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
《实施意见》强调,实行跨部门信用联合惩戒。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建立从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信用约束机制。2016年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托浙江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制定失信惩戒清单,在投融资、高消费、出入境、新设企业登记、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的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规定,积极落实相应的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