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更好服务社会

2016-05-11 11:33   39次浏览

近一段时间以来,“魏则西事件”和“莆田系医院丑闻”又一次将百度推上了风口浪尖,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再次被放大。当前,互联网已经深刻嵌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人们生活的一个新空间。在这一过程中,不少互联网企业频频曝出违法案件。笔者观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部分互联网企业存在违规有奖销售、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等问题。

违规有奖销售

公示系统显示,客恩瑞(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举行“价值6999元的泰国6天5晚双人豪华游”抽奖活动,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

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分局对其罚款1万元。

虚假宣传

公示系统显示,上海兄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年初与天猫公司签订开设网店协议,开设了天猫网店“兄奕家居用品专营店”,从事安防器材的销售。该公司为了提升所售产品的知名度、吸引消费者认可、提高所售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由专业美工在商品链接等网页上擅自使用“海康威视-安防品牌”“海康威视官文授权专营店,连续4年视频监控领域全球”“连续9年全国安防市场占有率”等宣传用语,上述宣传内容均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该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款的规定,对其罚款1万元。

发布违法广告

公示系统显示,上海商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门户网站酒类栏目对外发布了由普通会员(免费会员)北京德源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供应机关事务管理局专业酒,国管局专用酒,国管局酒;供应中南海内招酒、酱香型中南海内招酒;国家机关接待专用酒”等广告内容

和外包装及酒瓶标签上印有“机关事务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词语的白酒图片。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其罚款12万元。

公示系统显示,易汇融(福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厦门齐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网站,在网站宣称“公司创办于2010年5月,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2012年2月易汇融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等内容。同时宣称“目前也是同行业中稳定、、效的线上线下收单处理通道”等内容。之后,该公司重新注册易汇融(福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将网站名称更新为易汇融(福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并宣传该公司于2015年被莆田市评为文明单位。经查明,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来证明上述宣传内容,并承认上述内容属于虚假宣传。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工商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发生在新《广告法》发布之前,应当适用旧《广告法》予以定性处罚。故依据旧《广告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发布“使用、、等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公示系统显示,北京华品博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从2015年5月起,在其运营的“看准网”的《用户协议》中的第四条使用了“本协议终解释权归所有”的字样,此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对其罚款2000元。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建设好这个精神家园,互联网企业是重要主体。对未来的正确前瞻性展望,对现有弊病革除的决心,是一家企业能否在市场中乘风破浪的必要条件。互联网企业更应该如此,应从社会责任的角度、用户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仅仅出于眼前利益的考虑。当互联网技术无孔不入、社会离不开网络的时候,互联网企业就应当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让伦理与道德、秩序与制度为技术护航,使互联网更好地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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