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推广是否属于广告
2016-05-14 09:12 311次浏览2016年5月13日下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多家公益组织申请“百度推广是否属于广告”信息公开一事作出回复。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下称《告知书》)中,工商总局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
此前的4月26日,北京瓷娃娃罕见病关爱中心、亿友公益、袖珍人之家等公益机构负责人向工商总局联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13年《北京市工商局关于“百度推广”是否应依据司法判决认定为广告的请示》的批复内容。而“五一”以来持续发酵的魏则西事件,也将“百度推广”的定性问题推到公众面前。
在《告知书》中,工商总局援引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亿友公益负责人雷闯认为,这样的回复不合法。“如果工商总局有相关批复,就应该直接公开,如果没有批复就说信息不存在。但现在的表述很模糊,下一步,我们可能会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海凤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的规定,如果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或不属于本机关制作、保存,都应该将相关情况明确告知申请人。在该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情况下,还要告诉申请人你应该到哪个机关去申请。另外,如果申请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被申请机关也应明确说明。邓海凤认为,“工商总局援引的法条相当于钻了一个空子,答复不够明确。”
除工商总局为信息制作机关外,发出请示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也是信息保存机关。如果工商总局做出了批复,从北京工商应该也可以查到。邓海凤指出,在工商总局答复不明的情况下,不妨向北京工商申请相同的信息,“看看他们的回复”。
在《告知书》中,工商总局还提到“搜索竞价排名是否属于广告一直处于争议之中”。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该局起草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7月以来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待完成相关程序后将正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