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试点征收挥发性物排污费
2016-05-14 09:49 286次浏览从辽宁省环保厅了解到,辽宁目前已开始对试点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近日,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保厅联合下发了《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辽宁省成为全国第八个正式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的省份(含直辖市)。
《通知》明确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参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征收标准执行,即每当量1.2元。自2016年4月1日起在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
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时,将执行差别收费,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此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属于淘汰类的,则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据辽宁省环保厅日前发布的《省本级一季度排污费征收公告》,已对43家辽宁省本级企业征收排污费1771.8万元,主要为辽宁省内大型的钢铁、电力、石油化工等企业。其中,位列前三位的分别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364万元、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196万元、朝阳燕山湖发电有限公司155万元。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的征收,是落实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将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促进企业开展环境治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提高全省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