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6-05-19 11:33   420次浏览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从维护民族地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以新《消法》颁布施行为契机,依法履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职责,努力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局面。

在服务领域下功夫

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服务领域经营秩序,严厉查处服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针对近年来手机上网月末流量清零等消费者投诉热点,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对三大电信运营商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促使电信企业向全社会作出“流量月末不清零”和“提速降费”等一系列整改承诺,并让其公布整改方案,使消费者的选择权得到了充分的保护,让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推动了全国电信行业改进规则,实现了查办一类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维护一方百姓利益的目标。对此,各大媒体竞相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切实维护服务领域消费者知情权,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以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的药品、医疗、保健品、化妆品、美容服务“五类”广告为重点,加强对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广告监测监管,全年监测广告117万条次,查处广告案件307件。

切实维护服务领域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强化服务业合同规范和监管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向社会公开征集旅游、银行、电信等行业格式合同100种4000余份,梳理问题条款100条,发放行政指导意见60多份;共检查旅游、银行、电信等经营主体1500户,检查合同3000余份,约谈企业60次,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100多份,立案66件。

切实认真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依法协调化解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纠纷。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工商系统各级12315机构共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建议140483件,其中涉及服务类投诉7953件,办结764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10.63万元。

另外,为提升自治区旅游市场消费维权工作水平,保障旅游市场公平健康的消费环境,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制定《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消费维权进景区工作的意见》,对“消费维权服务站”进景区的工作目标、主要措施、工作机制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搭建社会共治平台成效显著

积极构建中蒙国际维权体系。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与蒙古国有关机构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蒙古国公平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局关于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竞争执法合作机制的谅解备忘录》,约定逐步建立和完善通报机制,互通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竞争执法方面的非涉密信息资料;积极受理和调解对方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方面的投诉举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竞争执法方面的教育培训、宣传引导、联合执法,逐步扩大合作领域和范围;适时举办座谈会、研讨会、交流会等活动,互相交流学习经验,商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竞争执法合作中出现新问题的解决办法,推动友好合作关系的持续发展。该局制作了蒙古国消费者服务卡,与蒙古国建立了跨国投诉异地处理机制,定期向蒙古国驻二连浩特领事馆通报涉蒙消费维权情况,共同致力于双方消费维权事业的发展。

积极探索消费纠纷调处新机制,提高消费维权效率。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努力提高消费纠纷调处效率,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与自治区高级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此举进一步推进了自治区消费投诉解决的多元化,加强了审判工作与调解工作的对接,把解决消费纠纷的诉讼途径和调解途径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及时化解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会同教育部门开展消费教育进校园活动。各地按照自治区工商局与自治区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消费教育与消费维权进校园的实施意见》,选择中小学校为突破口,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精心策划、积极筹备,与主流媒体合作,开展“3·15”系列宣传纪念活动。2015年“3·15”期间,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录制播出了“3·15”消费维权电视特别节目,召开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新《消法》施行一周年座谈会和情况通报会,组织开展了“月月3· 15”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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