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市场秩序
2016-05-24 16:31 425次浏览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对外发布消息称,今年工商部门将与多部门协同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据悉,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将立足自身职责,以信用监管为基础,通过部门联动、社会共治,强化对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监管,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市场秩序。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已从四个方面展开此项工作,分别是加强非法集资广告监测、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积极配合做好重点案件风险处置工作和强化媒体自律责任。
那么,各地工商部门现阶段为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已采取哪些措施、开展哪些工作?工商干部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有哪些思考和建议?围绕这些问题,本版今日刊出相关文章,敬请关注。
上海发布互联网金融广告审查要求
3月22日,上海市工商局发布互联网金融广告审查要求。该局广告处根据《广告法》和人民银行等10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等文件精神,对媒体发布互联网金融广告作出四点审查提示。
一是应当审查广告客户主体资格与广告所涉服务的关系。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广告审查过程中,应当充分注意传统金融机构自行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开展金融服务与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信息中介服务的区别(金融机构与金融服务的概念,可参考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不具备金融服务资格的互联网企业,应当在广告中显著标明其信息中介(平台)性质,互联网企业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
二是应当审查广告中的金融服务事项内容。不具备金融服务资格的互联网企业发布广告,其中含有金融服务内容的,应当明确表述提供该金融服务内容的金融机构名称。媒体单位应当查验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证明,并由后者确认其在广告中所承诺的金融服务。广告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不得引人误解。
三是应当审查广告中的其他具体内容。《广告法》规定,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得出现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个体网络借贷平台(P2P)的广告,除要明确其信息中介性质外,发布具体借贷信息的还要查验借款人或者贷款人的委托协议,不得发布提供增信服务的内容,不得非法集资。
四是应当加强风险提示。互联网金融类广告中,应当对所提供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显著标明“投资有风险”字样。
□周 南
贵州专项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
自今年4月至明年1月底,贵州省工商系统开展为期10个月的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行动。此次行动主要对辖区内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财经金融网站及金融企业自设网站等发布的违法广告进行重点整治。
贵州省工商局要求,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信,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利用专业机构和人士以及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荐证等。同时,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工商部门将把相关企业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对相关企业予以持续关注,并将相关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况采取整治措施。
贵州省工商局将加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张网”(贵州)建设,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无证支付机构情况,将失联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对与无证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商户进行公示;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3年任职资格限制;对被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进一步汇集其在其他企业任职和投资的信息并实施延伸监管,及时发现、控制风险。
□王文轩
四川重点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
5月中旬,四川省工商局向社会宣布,该局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动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在为期半年的行动中,四川省工商系统将采取九大措施净化网络市场环境,包括落实网店实名制、规范网络经营主体,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管,打击网络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等。其中,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是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川省工商局表示,将严格执行《广告法》的规定,认真研究监管执法的热点难点问题,对互联网广告市场持续严管严控,并由广告处、竞争执法处、网监处、经检总队共同加强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重点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