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信用约束机制的作用

2016-05-25 10:26   426次浏览

近年来,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主体数量持续增加、经营业态不断丰富,市场主体监管任务也日益繁重,亟须探索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而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信用约束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中意义重大。以笔者所在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为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约束力颇为明显。目前长宁区共有2577户企业因未按时申报2013年度、2014年度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这些企业在业务拓展(比如在阿里巴巴、淘宝开设网店)、政府招投标、授予荣誉称号、合同签订、银行贷款等方面受到制约,经营异常名录约束力明显,社会监督的功能逐渐发挥。

信用约束是治本之策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简称《意见》)确立了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四个基本原则,首次将信用约束机制列为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原则之一。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加强信用约束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是监管信息化的重要体现,也是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形式和手段。

《意见》指出,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2016年底前,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这种依托信息网络的联动式信用惩戒机制能够有效弥补传统监管模式的不足。传统的监管虽然也强调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戒,但惩戒力度有限,且更多表现为个案性的惩戒,有些企业刚惩戒完、整改完,又将原有的违法行为改头换脸后故技重施,而其他市场主体对此并不知情而蒙受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破坏了市场秩序。《意见》执行后,这一现象将明显改观,企业受到的惩戒将通过政府部门间的联动网络而被所有与企业打交道的政府部门所知,并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限制,惩戒将对企业造成持续性影响,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逼迫违法企业积极整改不再重犯。

在过去的惩戒机制中,罚款和暂停、吊销营业执照是常使用的行政处罚手段,但罚款的惩罚力度不具有持续性,而且其标准难以掌握,容易失之过松或者过紧。而暂停、吊销营业执照又直接停止企业的营业,又过于严厉,虽然以前也有黑名单等信用约束机制,但由于信息传播范围有限,对于违法主体惩戒过松,无法形成一个宽严有序的惩罚体系,新机制建立后大大加大了信用约束的力度。

长宁区推进信用约束机制的主要措施

积极实施内部各条线联动惩戒机制。依据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工作联动的意见》,在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荣誉评定等方面,进行内部联动惩戒。例如对社会举报查实失信,以及在抽查中发现失信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按规定撤销资格并予以公示。

积极实施跨部门联动惩戒机制。在商标、市长质量奖、区标准化战略扶持等评优评先时,运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以及长宁区公共平台进行查询,一旦监测到企业有不良信用信息,则不予推介。

积极探索行业社会联动响应机制。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信息对外公示,尤其是发挥惩戒效应,与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单位共享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提高信用约束机制的社会效果,把同业竞争者、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的力量引入企业监管中,形成企业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

进一步加大信用约束力度

厘清法定职责,明确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实行“先照后证”后,证照关系有了大幅调整,为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必须坚持职责法定原则,根据《意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基本原则,明确区内各行政主体责任,让市场监管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深化协同监管,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深化部门间的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强化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树立市场监管的性。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许可、资质审核、政府采购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评价因素,对失信主体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良好局面。同时,积极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加强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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