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重点分类施策

2016-05-25 10:35   537次浏览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建立健全统一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性重大工程,是创新监管方式、推进部门协作、优化企业服务的基本技术支撑,是企业信用信息汇聚、对称、共享和利用的一体化信息平台,必须贯彻的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安排,抓住重点,分类施策,以更高的标准、更好的质量、更足的干劲,全力以赴加快公示系统建设,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把握企业信息归集的核心地位和关键作用

企业信息归集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的核心和关键,没有企业信息归集共享,就谈不上信用监管、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和社会共治。只有企业信息归集共享机制真正建立起来、顺畅运转,切实将各类涉企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地记于企业名下,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企业信息碎片化、分散化、区域化问题才会得到解决,事中事后监管的顶层设计才能有效发挥作用。

企业信息归集是指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体系完整、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准确、及时地将各地区、各部门企业信息及企业自行公示的信息统一汇聚到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实现企业信息的依法公示、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企业信息归集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企业信息归集是指政府部门(包括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产生的涉企信息的归集;广义企业信息归集既包括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归集,也包括企业自行公示的年报和即时信息的归集。

因此,加快建设公示系统,必须深刻把握企业信息归集的核心地位和关键作用,明确企业信息归集的基本原则,厘清企业信息归集的路径选择,进一步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政府各部门间的企业信息归集共享工作机制。

一方面,要坚持规划先行,严格统一标准。企业信息归集看起来是技术问题,实质上是制度安排问题,采用统一标准对信息资源加工和管控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信息有序流动的根本要求,也是实现更大范围的信息共享、屏蔽不同业务系统内在差异和技术复杂性、满足跨系统数据实时使用的基本前提,必须牢牢把握标准建设这个关键和,坚持规划先行,加强统一管控,确保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归集加快推进,取得预期成效。要坚持“一企一码”,利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性、兼容性、稳定性、全覆盖的特点和作用,建立起各部门存量信息、增量信息与法人库信息的联通逻辑,为记于企业名下创造条件;要确保“标准一致”,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标准规范体系,切实做到总体标准、应用标准、应用支撑标准、网络基础设施标准、信息标准、管理标准等六个类别的标准统一,采用元数据驱动设计理念,统一模型设计,统一程序开发,将元数据融入系统建设的各个环节,提升跨系统信息归集的统一调度处理能力,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支撑体系和贯穿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平台。

另一方面,要鼓励多措并举,坚持目标导向。企业信息的归集路径既与行政管理体制和信息化建设水平密切相关,也与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密切相关,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中因地制宜、多措并举,采取管用有效的渠道,通过各类信息化手段和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实现统一归集的工作目标。既可以“先横向推送、后纵向流转、再统一归集”,通过采取部分政府部门在不同层级单位先与本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横向对接,再通过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纵向汇集的办法,解决部分政府部门没有健全和成规模信息化系统对本系统信息进行内部归集的矛盾;也可以“先纵向流转、后横向推送、再统一归集”,借助各政府部门现有的信息化系统先归集本系统企业信息,再由省级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给同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信息的统一归集。在实际工作中也会出现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企业信息归集特殊路径的选择问题,特别是对地方政府已经或部分实现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归集,正在有计划推进相关工作,且按照上述方式归集成本较高的,也可以继续按照既有的归集方式进行归集。

总之,要牢牢把握好记于企业名下并且终实现部门间横向直接传递两个要点,兼顾信息归集和共享应用两项职责任务,搭建渠道通畅、信息、功能强大的节约、集约型信息化工作平台。

紧紧围绕“一云、一体系、四平台”重点建设任务

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好企业信息的归集、公示、共享和利用工作,必须抓好基础设施、标准规范体系、信息化平台“三大重点”,扎实做好“一云、一体系、四平台”重点建设任务。

“一云”,就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云平台、数据中心与灾备中心以及保障环境等。

“一体系”,就是通过“标准规范体系”建设,从业务、技术双轮驱动思路出发,提升工程的规范化水平和制度保障能力。

“四平台”,一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一体化数据平台”建设,实现“全量归集、一码关联”,即归集整合全国所有企业信用信息,并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关联企业名下所有信用信息,形成企业信息记于企业名下;二是通过“统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公示、数据开放与信息服务;三是通过“一体化监管协同平台”建设,实现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监管、综合执法监管、大数据监管等共性支撑和重点领域示范等两大类应用;四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业务支撑平台”建设,搭建省级一体化应用系统、全国一体化应用系统、全国综合运维系统、应用支撑系统等。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提前谋划部署,加强顶层设计,总揽建设全局。

一方面,要在进一步摸清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建设实施方案。要进一步研究吃透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有关文件、方案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将建设目标任务与本地区现状进行比照,对存在的差距、问题和困难切实做到心中有数。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研究制定本地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用改革创新的招法破解难题,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企业监管等业务机构要结合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认真研究提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的业务需求,全力做好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归集工作;信息化管理机构要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技术方案和标准,全力做好系统建设和运行保障等工作。

另一方面,要加强顶层设计,妥善处理“统一”与“开放”的关系。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运行的基本原则,坚持“名称、标准、平台”三个统一。“统一”是原则和前提,“名称、标准、平台”三个统一必须坚持;“开放”是创新动力,可以成为有益补充。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树立标准意识,加强顶层设计,结合地方实际,保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能够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各地可以在坚持“统一”的基础上,对系统进行整合、升级、改造,适当增加公示数据种类和监管功能,以满足当地市场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

建立健全使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公示系统建设是创新监管方式、推进部门协调、优化政府服务的基本技术支撑,是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市场体系的基础性重大工程的重要前提,必须依托配套的制度和规定作为保障。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从业务、技术双轮驱动思路出发,健全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管理、运行保障等方面的工作机制,确保相关制度建设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同步进行。

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检查机制。要重视数据质量,建立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评估检查制、差错反馈制等,开展经常性数据质量检查,严格把好数据处理、审核、评估关,确保数据及时、完整、真实、准确。

要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按照“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使用管理人员、使用管理权限、使用管理流程,逐步实现数据使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建立健全系统运行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系统运行常态化保障机制,明确负责机构和工作职责,完善系统运行日常维护机制、预警机制、应急处理机制等,确保数据、保密、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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