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告监管提出十点意见

2016-05-31 10:43   452次浏览

近日,上海市工商局根据《广告法》《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就加强上海市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10点意见。

意见要求,上海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应当坚持制度监管、监管、协同监管和信用监管原则。要贯彻执行《广告法》和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要求,尽快适应广告行政审批事项基本取消的新变化,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和检查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提高依法履职能力。要对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的产品或服务类别广告实施长期性重点监管;对违法情况严重的广告个案和违法率较高的广告媒体实施阶段性重点执法;强化信息技术应用,对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发现、充分预警、执法。要以依法履职为前提、以规范市场为目的,依托上海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平台,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广告监管与行业管理、媒体管理各部门间的协同合作;发挥市场综合监管体制优势,实现广告监管与其他市场监管职责同步履行,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善用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共治。要加快建设涵盖广告市场主体信息、管理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的广告信用监管体系,推动信用信息在市场选择、行业评定和政府管理等领域的综合运用,依法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发挥“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管理效果。

意见明确,上海市施行广告监测和检查制度。广告监测与检查要强化运用信息技术,以关注重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媒体、重点个案)、兼顾为原则,可视情随机抽选监测(检查)人员,随机分配监测(检查)对象,监测(检查)结果视情告知监测(检查)对象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其中,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上海市施行以集约化方式为主的抽查监测制度,由上海市工商局负责主要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监测,具体工作由上海市广告监测中心组织实施;各市场监管局和工商机场分局负责所辖其他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监测。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各自广告监测范围内,根据发行量或影响力在同类媒体中较大、传播内容以涉及身体健康或财产的行业为主、近期监测记录显示广告违法率较高三重标准确定重点监测媒体名单,对重点监测媒体的监测频次应当与被监测媒体的刊发周期相适应,并多于非重点监测媒体的监测频次。

对场所媒介广告(包括利用城市空间发布的广告,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移动载体发布的广告,以及利用各类公共场所设置、张贴、摆放的广告),施行属地化检查制度,上海市工商局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市场所媒介广告检查工作,各市场监管局和工商机场分局负责辖区内场所媒介广告检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广告发布量、人流密集度和地区影响力等因素,确定本辖区实施场所媒介广告检查的重点区域(路段),并制定具体检查计划,对重点区域(路段)的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一次。

此外,意见还对加强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烟草广告、外商投资广告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具体要求,并要求注重事先预防和事后惩戒相结合。

据悉,该意见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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