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红盾春雷行动2016”

2016-06-01 11:09   493次浏览

四川省工商局开展为期100天的“红盾春雷行动2016”,全省共立案查处各类案件14559件,案值25047.89万元。四川省工商局近日从全省查办的案件中评选出“红盾春雷行动2016”十大典型案件。《公平周刊》编辑部将其中典型案件的案情及办案心得予以摘编,以飨读者。

雅安某天然气公司滥收费用案

2016年1月至2月,雅安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和雨城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相继接到20多名消费者的集中投诉,称雅安市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强制要求更换天然气表并收取费用。雅安市工商局依法对此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以普通天然气表超过使用期限、存在隐患为由,强制用户将普通天然气表更换成IC卡智能天然气表,并收取用户每户320元的智能天然气表的费用。

该公司称,用户不更换智能天然气表就不对其售卖天然气。截至2016年3月30日,雅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共计换表收费户数3685户,涉案金额100多万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经验及心得:

公用企业具有垄断地位、资源独占的显著特点,如果其利用优势地位从事限制竞争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当事人天然气公司作为公用企业,不是通过提升质量和服务满足大众需求,而是利用其具有的独占地位,强制要求消费者换表收费,危害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雅安市工商局结合国家工商总局组织开展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提前部署,切实查处公用企业滥用市场独占地位限制竞争滥收费用行为,树立了工商执法,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内江某白蚁防治公司滥收费用案

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内江市某白蚁防治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一家从事白蚁防治单位)在没有对13个企事业单位的工程项目进行白蚁防治施工的情况下,收取13个企事业单位8.724万元白蚁防治费。

内江市工商局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构成滥收费用的违法行为。

2016年3月31日,内江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724万元、处罚款8.724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验及心得:

本案当事人作为白蚁防治单位,在辖区内具有独占优势地位。该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只收取费用而不对相关企业施工,相关企业对此敢怒不敢言。内江市工商局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证实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相关违法行为,为企业挽回损失。

同时,该案的查处首次涉及白蚁防治等工程施工领域,拓宽了工商部门查处限制竞争行为领域,是对新领域进行监管的一次突破,对今后执法部门查办此类案件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绵阳某通信设备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组织策划传销案

今年1月25日,绵阳市工商局科创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网络市场检查时发现,绵阳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在宣传该公司运营的APP手机软件时,涉嫌从事传销活动。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查询当事人财务账册、原始凭证、计算机及手机后台系统,询问(调查)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会员等方式,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从事通信器材、软件的经营活动。该公司通过其运营的APP手机软件,在互联网及微信公众号、朋友圈中大肆宣传“某通信经典成功模式”,发展会员。在宣传中,该公司以能获得共计7个等级的提成及91万元的公司奖励等巨额回报为诱饵,要求被发展会员以现金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交纳398元认购会员资格,以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该公司还要求被发展会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依据下线会员的业绩以所谓的提成、公司奖励等名义计算和给付报酬。截至案发,该公司以上述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280人,收取认购会员费11.144万元。

绵阳市工商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相关规定。鉴于该公司主动停止发展会员,全额返还用户费用并赔偿相关损失,2016年3月30日,绵阳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经验及心得:

随着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网络成为工商部门监管的重点领域,特别是微信的发展,为人民的生活、信息交流提供了快捷方便的平台,但也衍生出一些新的违法行为,对我们的监管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案是四川省工商部门首例告破的利用微信公众号从事传销案。本案中,绵阳市工商局结合网络传销案件的隐蔽性强、发展速度快、调查取证难等特点,通过深入剖析,结合其薪酬计算,通过对线上线下的大量证据搜集,认定该公司从事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利用微信从事传销的案件数量急剧增长,绵阳市工商局拓宽执法领域,对此类新类型的案件亮剑,树立了执法。同时,绵阳市工商局在查处本案的同时,督促该公司返还参加者交纳的费用,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成都某人民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15年9月5日,杨小姐向成都市工商局投诉,称成都市某人民医院在对外宣传网站及宣传手册的广告中宣传“手术零风险”“国际认定产品授权”“西南受信赖”“西南美肤品牌”“国际认定、、西南受信赖”等内容,致使其信以为真,到该医院美容科做了大腿手术,术后发生严重感染。2015年5月10日,术后感染的杨小姐经华西医院全力抢救才保住生命,但留下后遗症。成都市工商局接投诉后,立即对该医院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该医院宣传的“手术零风险”的广告属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患者)造成严重伤害。同时,该医院不能提供“国际认定产品授权”“西南受信赖”“西南美肤品牌”等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2015年12月21日,成都市工商局依法责令该医院赔偿消费者损失、改正违法行为、删除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36万元。

经验及心得:

本案是四川省适用新《广告法》的较高限处罚的案。本案当事人在对外宣传网站及宣传手册的广告中以“手术0风险”等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招揽患者,对患者身体造成重大伤害。同时,该医院利用化用语为其医疗服务的功效作证明,对患者具有严重欺骗性和误导性,还耽误了患者就医时间。

成都市工商局结合红盾春雷行动,对涉案医院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为患者挽回了损失,对涉案当事人处较高额处罚以震慑其他违法经营者。

四川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发布违法投资广告案

2015年10月,四川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在自贡市自流井区设立的办事处,采用张贴宣传资料、散发DM单等形式,对该公司运行的“e兴金融”平台进行广告宣传。该公司的广告宣传含有“进店有礼、年化收益8%~13%、每天前十名进店客户均可获赠小礼品一份”“e兴金融平台登录自贡啦、我要投资、投资年化收益8%~13%、我要借款、借款年化率8%~16.99%”“差资金找e兴、国资平台、钱!借得省心用得放心”等内容。

经查,该公司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信息技术服务,不能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发放贷款,其广告宣传内容误导社会公众认为其具有经营金融业务的资质和能够从事存款、贷款的经营活动。自贡市工商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2016年3月21日,自贡市工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经验及心得: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具有误导性质的虚假广告案件。《广告法》明确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本案中,涉案当事人以高额的投资回报预期吸引公众眼球,虚构年化收益和借款收益,以此达到骗取投资人信任的目的,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自贡市工商局对该案的查处,及时消除了一个非法集资、高息揽储广告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维护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避免了广大消费者上当受骗、利益受损,案件查办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杨某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信息广告案

2014年9月,杨某申请注册“abaolub(微宝轮)”微信公众服务号,开始通过转载新闻信息、发布生活服务类信息、公益信息和商业广告等形式,对外提供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其商业广告按照每条(次)300元进行收费,至2015年9月15日,以“微宝轮”发布广告10余次,以微信支付和现金等方式收取广告费3200元。

同时,杨某为了达到增加网民对“微宝轮”的关注度和点击率,于2015年8月11日,通过“微宝轮”编造发布了标题为“广元的朋友注意了,大量假冒某某品牌矿泉水流入广元,已有宝轮居民买到”的虚假食品信息,引起网民广泛议论,相关部门随即展开紧急执法行动,但没有发现相关事实。

2015年8月27日,在收取了广告主300元广告费后,杨某发布标题为“再不拼我们就老了,月入轻松2万元的广元小本生意,白领哭了”“一部手机或电脑,每天1至2小时,轻松创业,月入20000”“零加盟,零库存,零风险”等内容的虚假广告。

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认为,杨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法》百二十条和《广告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2015年12月,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依法责令杨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其广告发布费3500元,并处罚款1500元。

经验及心得:

从以往PC互联网时代到现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人们逐步转变为使用手机了解方方面面的信息,相应地,不法经营者借助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增多。由于微信公众号具有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大的特点,商家在微信平台上可以与特定群体用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内容进行沟通、互动。当事人通过编造发布虚假食品信息,骗取网民的关注度与点击率,对社会秩序稳定造成较坏影响。同时,该案当事人发布具有诱惑性收入和明显存在收入、工时不成正比的创业类虚假广告,具有严重欺骗性和误导性。广元工商部门经过深入调查,综合分析此案的案件性质,对涉网案件实现落地查处,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

刘某销售侵犯“中国黄金”注册商标黄金饰品案

刘某租用达州市达川区一个门市从事黄金饰品、白银饰品、翡翠挂件等商品的销售,在其销售的商品标签上标注有重量、纯度、价格等信息。刘某未经许可,擅自在黄金饰品、银饰品和翡翠挂件上突出使用的字样,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在第十四类“贵重金属锭,贵重金属艺术品、装饰品(珠宝)”商品取得的“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误导消费者,其行为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达州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刘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侵权标签834件(枚),并处罚款40万元。

经验及心得:

黄金作为稀有贵金属,商品价值高,一旦消费者造成误认误购,会对消费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本案是今年“红盾春雷行动2016”查处的案,是一件典型的近似类商标侵权案件,侵犯的客体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商标。该品牌在当地市场占有份额大,且相关公众及消费者的品牌认知度较高,消费者在选购黄金饰品时,容易造成混淆,将“老”牌黄金误认为中国黄金集团的“中国黄金”进行购买。达州市工商局紧紧抓住“混淆”“误导”的关键点,成功查处该案,为净化黄金饰品市场起到积极作用。

四川古蔺某酒业公司侵犯注册立体商标专用权案

2013年12月,四川古蔺某酒业有限公司通过四川省某酒业有限公司以每件43.2元的价格,生产喜庆郎白酒2000件。2016年3月,又委托四川某酒业有限公司以每件43.2元的价格,生产喜庆郎白酒400件,共计2400件。之后,当事人以每件55.2元、每件67.2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100788元,剩余1160件尚未销售。

泸州市工商局调查后认为,该公司销售的喜庆郎白酒,其瓶型、瓶盖及瓶体形状与已注册并授权郎酒集团使用的贵宾郎立体商标相近似,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其行为侵犯了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泸州市工商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法没收其1160件侵权白酒,并处罚款10万元。

经验及心得:

四川是白酒生产销售大省,白酒企业是部分地区经济支柱或。数百年来,白酒的酿造品质以及品牌传承,是当地酒企的无形资产和核心竞争力。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搭便车”,有意识地制造市场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不仅侵犯了知名酒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为侵犯四川省知名酒企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件,案值数额较大。泸州市工商局对该案的查处,有力维护了当地知名酒企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涉及立体商标侵权认定,办案经验可为执法部门查办此类案件所借鉴。

德阳某传媒广告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案

2015年1月,德阳市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广东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德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签订《云上城物业加盟合作协议》,共同拓展和经营“云上城”平台业务。期间,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通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在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也未向消费者明示收集信息的目的、用途和使用范围的情况下,采用拷贝复制、QQ文件传输等方式收集了多个住宅小区购房者的姓名、住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以及部分汽车车牌号码、房屋产权面积等个人信息,用于“云上城”平台业务推广、经营,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德阳市工商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2015年12月26日,德阳市工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

经验及心得:

个人信息权是公民对自己的私人生活方面的信息进行独立支配的一种人身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泄露、公开自己的私人信息。随着互联网技术广泛运用和迅猛发展,泄露和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还引发网上诈骗等恶性事件,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扰乱了公民个人正常的生活秩序。

本案当事人在未经消费者同意前提下,擅自泄露和公开相关信息和内容,甚至买卖个人信息、推送广告,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私密性造成损害。德阳市工商局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款,成功查处侵犯个人信息权类案件,不仅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类似违法经营者产生震慑作用。

武汉店铺名称1   徐先生2